律师解析:
1.
债务人先抵充已到期的
债务,这是最先要做的。
2.要是各项债务都到期,那就先抵充对
债权人没啥
担保或者担保数额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一样时,优先抵充债务负担重的那个。
4.负担相同的话,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来抵充。
5.
到期时间一样,就按比例抵充。
而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得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是给付不够清偿全部债务,除了
当事人另有约定,就得按照这个顺序来:
先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接着是利息,最后是主债务。
案情回顾:小胡向小李借款三笔,第一笔5万元已到期且无担保,第二笔8万元未到期但有
房产抵押,第三笔3万元已到期有车辆
抵押。小胡还款6万元,小李认为应先抵充第一笔5万元和第三笔1万元;小胡则主张先还第二笔部分欠款。双方就还款抵充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各项债务中,第一笔和第三笔已到期,依规定应先抵充已到期债务,第二笔未到期不应先抵充。
2、第一笔无担保,第三笔有车辆抵押,在都到期情况下,应先抵充无担保或担保数额少的债务,所以应先抵充第一笔5万元。
3、剩余1万元再按规则抵充第三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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