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食品中含有能引发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有害细菌,便符合
立案标准。
2.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中,或者售卖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也达到
立案要求。
只要
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就应
立案追诉。
此罪的客体较为复杂,一方面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损害了不特定多人的身体健康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经营一家小吃店,近期有顾客反映吃完后身体不适。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店内食品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可能引发严重食物中毒。小胡坚称自己并不知情,认为只是偶然的卫生问题,不构成
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规定,食品中含有能引发严重食物中毒的超标准有害细菌,符合立案标准。小胡小吃店食品存在此类情况,满足
立案条件。
2、此罪不仅侵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秩序,还损害不特定多人的身体健康权益。小胡虽称不知情,但客观上已造成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后果,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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