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有明确界限,仅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
他们只需用投入
合伙企业的财产偿债,自身其他财产不受影响。
2.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角色特殊,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比如合伙
企业负债时,
债权人先向合伙企业财产追偿,不足清偿才找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承担剩余
债务。
3.此规定好处明显,既能控制有限合伙人投资风险,又能让合伙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以促发展。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和小静三人成立一家
有限合伙企业,小胡为有限合伙人。经营期间,合伙企业因业务拓展出现资金困难,对外负债50万元。债权人要求小胡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部分债务,小胡则认为自己作为有限合伙人,仅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有明确界限,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个人其他财产不应被用于偿债。
2、合伙企业负债时,债权人应先向合伙企业财产追偿,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小胡才需以认缴出资额承担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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