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妻子在丈夫欺骗下签贷款合同,非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丈夫要担责。
依据《
民法典》,婚姻关系
存续期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需负
债务,非
夫妻共同债务。
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2.若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虽丈夫欺骗妻子所贷,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需共同还款。
总之,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丈夫是否担责,有争议可走法律途径。
案情回顾:小丽在丈夫小胡的欺骗下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这笔贷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后来,债权人要求小丽还款,小丽认为是小胡欺骗自己签署,不应由自己承担。小胡却称小丽签了字就该负责。双方就还款责任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小丽将小胡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贷款非用于家庭,正常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若最终查明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即便小胡欺骗小丽所贷,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胡需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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