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助工作的便利条件,把
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像把单位的报销款项揣进自己口袋,而没用于该用的公务支出。
2.
虚报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业务或开支,然后向单位申请报账来骗取公款。
例如编造
虚假的会议费用、办公用品采购等,以此来报销骗钱。
3.把已经收取的公款,不按照规定入账或者移交,偷偷地藏起来或者挪作他用。
4.在报销的时候故意把报销金额提高,实际支出比报销的数额少,把差额部分占为己有。
5.和其他人勾结在一起,一起去实施
贪污的行为。
就像和供应商串通好,把价格抬高后一起
分赃等。
要是报账员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或者还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很可能构成贪污罪,从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小胡是某单位报账员,他
利用职务之便,先是编造了一场虚假的会议费用进行报账,骗取公款。之后,在办公用品采购报销时,故意抬高报销金额,将差额据为己有。此外,他还与供应商勾结,抬高物资价格,双方从中分赃。单位发现异常后对其展开调查并
报警。
案情分析:1、小胡编造虚假业务报账、抬高报销金额占为己有,属于虚报不存在业务骗公款及提高报销金额侵吞差额,均符合
贪污行为特征。
2、他与供应商勾结抬高价格分赃,属于与他人勾结实施贪污行为。若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或有严重情节,小胡构成贪污罪,将受到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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