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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5.03.05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358人
律师解析:
1.对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维持人身或财产的现有状态,并非债权的运用,故而不存在时效方面的限制。
2.不动产物权以及已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时,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性,只要权利依然存在,无论历经多久,权利人都有权提出返还请求。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关乎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应受到时效的约束。
4.还有其他一些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这些情况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基本人权等重要价值。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胡系邻居,小胡在两家相邻处违规搭建杂物房,严重影响小李通行。小李多次要求小胡拆除杂物房,排除妨碍,但小胡以时间过去很久为由拒绝,认为已过时效。小李遂将小胡告上法庭。同时,小丽发现自己早年登记的一辆汽车被小静非法占有,小丽要求小静返还车辆,小静称时间久了不应该返还。另外,小朱一直未支付孩子抚养费,孩子监护人向其索要时,小朱以时效抗辩。
案情分析:

1、小李要求小胡拆除杂物房以排除妨碍,此请求目的在于维持通行现状,不适用诉讼时效,小胡抗辩无效。
2、小丽作为已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小静返还汽车,因物权追及性,不受时效限制,小静应返还。
3、小朱支付抚养费基于身份关系,关乎孩子基本生活保障,不受时效约束,其时效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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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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