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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是否有保管义务

时间:2025.03.05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1.停车场收费多数存在保管义务,但需依具体情形判定。
若停车场与车主明确约定保管关系,且车主依约缴费,那在收费期间,停车场应对车辆负保管之责。
若车辆受损或丢失,停车场需承担赔偿责任
2.但若只是一般停车收费服务,像临时停放且未明确约定保管,仅提供停车场地让车辆停放,此时停车场通常只承担场地提供之责,不对车辆保管负责。
除非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车辆受损或丢失。
3.总之,得依据停车场与车主间的约定以及实际行为来确定是否存在保管义务及相应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朱将车停入某商场停车场,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后离开。几小时后取车时,发现车辆有多处划痕。小朱认为停车场收取费用就应对车辆保管负责,要求赔偿。停车场则称只是提供停车场地,未约定保管关系,不应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首先判断停车场与小朱是否存在保管关系。若只是临时停车缴费,未明确约定保管,停车场通常仅提供场地。本案中小朱与停车场未明确约定保管责任,且是临时停车缴费,属于一般停车收费服务。
2、除非停车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车辆受损,否则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若停车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于小朱车辆的划痕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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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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