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情况可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非法侵害时,
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法院应依法受理。
若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
侵权为由
起诉求赔,法院应予以受理。
非法使
被监护人脱离
监护,致亲子或
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
监护人起诉求赔,法院应依法受理。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原是夫妻,育有一子。二人
离婚后,儿子由小丽
抚养。然而小胡为报复小丽,趁小丽不注意,非法将儿子带走并藏匿多日,致使小丽与其子亲子关系严重受损。小丽发现后,以小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1、小胡的行为属于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严重损害了小丽与儿子间的亲子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2、小丽作为监护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求赔,法院应依法受理其诉求,审查具体情况后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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