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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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且存在阻碍诉讼的行为,如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等,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

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决定执行之日起,及时将其送交到相应的看守所予以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故而,对于已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必须即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若某人涉嫌强奸但无足够证据证明其罪行,原则上不应被拘留。然而,如涉及其他犯罪或有法定拘留情形,公安机关仍有权拘留。是否送至看守所取决于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及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如无上述情况,通常无需拘留。

若因涉嫌诈骗被拘捕,则已立案。若行为只违法未犯罪,多为行政拘留,最长15日,即使多项处罚也不超20日。结束后可离所。若未成恶性刑事案件,经流程后未判有罪或判缓刑,通常需在看守所待五、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