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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义借款谁来偿还

时间:2025.02.28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20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以他人名义借款时,实际借款人得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同有相对性,借款合同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名义借款人应依约向出借人还款。
2.倘若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有明确约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且出借人知晓并同意,那实际借款人就得承担还款义务。
3.若名义借款人未经实际借款人同意擅自借款,事后又未认可该借款行为,实际借款人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4.总之,需依据具体借款事实和双方约定来确定由谁偿还借款。

案情回顾:

小胡因资金周转,想向小丽借款,但不方便以自己名义,便让小李帮忙以小李名义借款。小丽与小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小丽要求小李还钱,小李称实际用款人是小胡,应由小胡偿还。小胡则表示当初只是让小李帮忙过渡资金,没说由自己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由小丽与小李签订,小李作为名义借款人应依约还款。
2、若小胡与小李有明确由小胡还款的约定,且小丽知晓并同意,那么小胡需承担还款义务。
3、若小李未经小胡同意擅自借款,小胡事后也未认可,小胡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具体还款人需依具体借款事实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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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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