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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犯人不能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2.17 标签: 刑事辩护 死刑辩护 阅读:1370人
律师解析:
1.减刑起始时间有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日起算,无期徒刑从判决确定日起算。
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若属阻止重大犯罪等“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不予减刑。
2.特定罪犯限制假释累犯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死刑缓期执行规定: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若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缓期执行期间并报最高法备案。

案情回顾:

小朱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确定日为2015年1月1日。服刑期间,小朱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申请减刑。与此同时,小李因累犯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狱中表现良好申请假释。另外,小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期执行期间他无故意犯罪,但也无重大立功表现。

案情分析:

1、小朱的减刑起始时间应从2015年1月1日判决确定日起算,不过最终是否能减刑需综合多方面判断,因其无重大立功表现,若不符合其他条件则可能无法减刑。
2、小李属于累犯,按照规定,不得假释,即便狱中表现良好也不符合假释条件
3、小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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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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