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
强制执行前对方卖出房子,存在构成
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
-若房屋未完成
过户登记,
执行法院能依职权撤销
买卖合同。
-若已完成过户登记,
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异议,称买卖行为损害其债权。
-法院会审查买卖行为是否恶意,像明知有
债务仍低价转让等情况。
2.若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通过
诉讼等方式,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追回房屋或让对方承担
赔偿责任。
-所以要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债权受损。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应向小朱偿还债务。然而,在
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小李却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给了小胡。小朱怀疑小李此举是恶意转移财产,认为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遂向法院反映情况,双方就小李
卖房行为是否恶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执行法院有权依职权撤销小李与小胡的买卖合同。
2、若已完成过户登记,小朱可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买卖行为损害其债权。法院会审查买卖行为是否恶意,如是否存在明知债务仍低价转让等情形。若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小朱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追回房屋或让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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