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开庭过程中,委托人具备代为出席的资格,此时
当事人可以不必亲自到场。
委托人必须持有当事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以此明确其
代理权限。
倘若授权委托书中仅仅赋予委托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等一般性的事务权限,那么委托人便能够独立开展相关的
诉讼行为。
然而,倘若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委托人进行和解、放弃
诉讼请求等重要的诉讼行为,只要委托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进行相应的操作。
不过,像涉及当事人本人的身份、特定权益等重要事项,一般还是需要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席。
总而言之,需依据具体的授权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委托人是否能够代替当事人出席开庭。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作为其
诉讼代理人出庭,小李持有小朱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仅赋予小李一般性事务权限,在庭审中,对方提出和解意向,小李未经小朱同意欲直接和解,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持有授权委托书且有代为出庭陈述意见等一般性事务权限,可独立开展相关诉讼行为,但和解属于重要诉讼行为,在仅具备一般性事务权限时,小李无权擅自和解。
2、涉及和解等重要诉讼行为,需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且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意愿,此案中小李行为缺乏有效授权,不能进行和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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