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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钱是否可以直接支付给对方账号

时间:2025.02.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47人
律师解析:
调解款项多以银行转账等合法途径支付至对方账号。
这其中,务必保证支付过程的合法性与安全性,以防遭遇欺诈等不良情况。
若为法院调解,会在调解协议里清晰注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账号等关键信息,按此协议执行便可。
要是自行调解,双方得就支付方式等细节达成共识,且尽量借助正规金融渠道转账,同时要妥善留存支付凭证。
在支付前,应再次与对方核实账号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信息错误而致使款项无法抵达对方账户。
与此同时,需注意留存好相关的调解文件以及支付凭证,这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或查询来说十分重要。
总之,只要支付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调解的钱款是可以直接支付给对方账号的,但务必谨慎对待,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纠纷后自行调解,约定小朱支付调解款项给小李。小朱准备转账时,收到一个自称小李的陌生账号信息,小朱未核实便转了款,后发现转错,真正的小李并未收到钱,双方就款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转账前未再次与小李核实账号信息的准确性,导致款项转错,自身存在一定疏忽。
2、双方虽自行调解,但小朱未通过正规途径确认收款账号,未妥善履行支付时的注意义务。
3、此情况提醒人们,无论是法院调解还是自行调解,支付调解款项时都要谨慎,确保支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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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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