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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谁享有继承权的权利

时间:2025.01.2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享有继承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子女”范畴较为广泛,不仅包含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
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确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扶助义务的情况,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同样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二、遗嘱继承人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从法定继承人中指定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其遗产。
这种方式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处分的意愿。
三、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还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受遗赠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法定继承人小胡(养子女)、小丽(非婚生子女)与受遗赠人小静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朱生前曾立遗嘱指定部分财产由小静受遗赠,但小胡和小丽认为小静不应分得,应全由他们继承。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2、小丽作为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小静作为受遗赠人,依据小朱的遗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小朱指定给小静的部分财产应归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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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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