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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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期间,婚前债务一般被视为个人债务,即因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然而,如果已婚配偶后来对此债务表示同意或认可,或者在债务产生时双方有共同意图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婚姻中,个人应明确自己的债务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通常不要求公证,除非双方自愿并协商一致。公证仅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否定未经公证的协议效力。只要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一致,借款协议仍具法律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若要证明前配偶的信用卡债务为个人债务,可通过以下途径:一,证明信用卡为个人所有,通过银行查询交易记录或资金流动报告;二,提供清晰证据显示债务为前配偶个人所欠。若成功,未涉债的配偶可拒绝债权人要求,以此抗辩。

婚前债务和个人财产的公证,并非强制要求。双方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公证。若希望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选择公证。但需注意,公证只保证文书真实有效,不否定未公证协议的效力。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即具法律效力。因此,公证与否,取决于双方的决策和实际需要。

在婚姻期间,婚前债务一般被视为个人债务,即因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应由个人承担。然而,如果已婚配偶后来对此债务表示同意或认可,或者在债务产生时双方有共同意图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婚姻中,个人应明确自己的债务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