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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的探望权属于谁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71人
律师解析:
一、探望权的定义
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探视自己子女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旦夫妻离婚,那个不直接照顾孩子生活的一方,是依法享有探望权的。
这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亲子关系依然存在。
二、探望权的行使安排
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商量,约定每周探望孩子几次,具体在每周的哪几天、几点,以及在什么地点进行探望等。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
三、不协助探望的处理
要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的义务。
要是对方的行为非常过分,严重阻碍了探望权的正常实现,这种情况下,对方是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四、探望权的限制与恢复
此外,探望权的行使必须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要是有一方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权。
而当中止探望权的相关事由消失之后,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查,应当恢复这一方的探望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获得孩子抚养权。小朱要求探望孩子,双方就探望时间、方式协商不成。后小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探望安排,但小李不协助。小朱再次起诉,且小朱探望时曾让孩子接触不良信息,引发探望权是否应中止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就探望权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作出合理的探望权行使安排判决。
2、小李不协助小朱行使探望权,小朱有权起诉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若小李行为严重阻碍,应受法律制裁。
3、小朱让孩子接触不良信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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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根据孩子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孩子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孩子是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如果孩子已满8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 更多>>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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