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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不满意还能再重新鉴定吗

时间:2025.01.07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1374人
律师解析:
在处理伤情鉴定相关事宜时,有以下重要规定。
如果对初次的伤情鉴定结果感到不满意,那么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这是基于相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进行说明时,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倘若经人民法院通知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那么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并且,支付了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该笔费用。
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向原鉴定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这些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只有在审核通过后,重新鉴定才能得以进行。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伤情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纠纷中受伤,初次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小朱对结果不满意,申请重新鉴定。原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小朱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且指出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但相关部门对小朱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批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初次伤情鉴定结果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
2、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小朱有权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小朱指出原鉴定程序违法,若属实,相关部门应审核通过其重新鉴定申请,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及鉴定结果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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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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