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是否需承担
无限责任并非一概而论,而是要依据具体状况来确定。
在通常情形里,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仅仅是以自己所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以自己所认购的股份为界限,对公司担负责任。
然而,倘若出现以下这些情况,那么股东或许就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了。
其一,当股东肆意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
有限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
债务,并且对公司的
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就可以看作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情形。
其二,对于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来说,他们必须要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来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起无限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轻易地断言两个股东就一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必须要结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及股东的具体行为等诸多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判断,这样才能确定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承担无限责任。小朱认为应按
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小李却担心因某些行为可能要担无限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朱和小李应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基本规定。
2、若小朱或小李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那么就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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