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被执行之后,依然存在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双方
当事人具备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利,这是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双方的协商而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具有一定
法律效力的。
被执行人能够依照该协议去履行自身的义务,而
申请执行人也应当按照协议来终止
执行程序。
协商解决的益处极为明显,它能够有效避免因进一步的
强制执行程序而给双方带来的那些不必要的损失。
这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极为灵活的解决
纠纷的渠道,让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出于自愿且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绝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倘若其中一方违反了和解协议,那么另一方就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总而言之,被执行之后,确实还有协商解决的机会,但是这需要双方都能够积极地予以配合,唯有如此,才能够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从而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朱向小李偿还欠款。执行过程中,小胡作为小朱的朋友,提出与小李协商解决。小朱和小李达成和解协议,小朱按协议履行部分义务后不再继续。小李认为小朱违反协议,要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和小李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
2、小朱若违反和解协议,根据规定,小李有权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