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电子送达文书并非强制要求必须签收。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经受送达人表示同意,那么法院就可以运用电子方式来送达
诉讼文书。
当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时,就应当在
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进行明确的确认。
2.法院以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话,送达日期被认定为发送成功的那个日期。
然而,如果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发送日期并不相同,那么就以证明到达的日期为准。
3.倘若受送达人没有清楚地表明同意进行电子送达,通常情况下,法院依然需要采用传统的送达方式,像是直接送达、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等,并且要求受送达人进行签收。
4.总而言之,电子送达必须要经受送达人的同意,要是没有得到同意,就不能凭借这种方式来送达文书。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送达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文书的送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
案情回顾:
小朱
起诉小李,法院准备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小李,但小李称未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法院称发送成功即送达,小李表示能证明到达其系统日期与发送日期不同,双方就送达日期及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送达方式,若小李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确认同意电子送达,按照规定,法院通常应采用传统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并要求签收。
2、对于送达日期,若小李能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日期与发送日期不同,应以其证明到达的日期为准,而非发送成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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