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乃是在诉讼行为实施前的必要环节,一旦裁决产生便无法再行调解。调解的意义,在于指由除纠纷双方法律关系中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人员,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基于公正、合理且合法的原则,凭借其深厚社会公德素养,对存在纷争的双方进行开导、规劝等手段,以期实现引导其彼此之间谅解、协商与合作,从而促使双方自愿签订协议来解决争议问题的一种实践活动。

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法院仍可进行调解工作。在判决书下达之后,假设有一方提起了上诉,并且在该判决书未正式生效之前,只要另一方愿意,人民法院有权主持并进行调解。如果诉讼中的另一方对此表示赞同,那么人民法院将有责任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反之,若另一方不愿参与调解,那么双方都将进入到第二次审理程序中去。

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无需再办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与离婚证具同等法律效力。法院不为诉讼离婚者另开离婚证明,取得载有离婚协议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即意味着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仲裁裁决书作出后,虽然原则上不能再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仍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执行程序。但这一和解须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尚未开始执行前进行。

事故责任书出具后,交警不再直接参与调解处理。当事人可选择自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先尝试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再依法寻求解决方案。等待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