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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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车辆撞击后,虽有“车辆伤损贬值赔偿”项目,但不属保险范畴。当事人可协商或诉诸法律。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指因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权益损失,包括车辆、财物及相关设施等。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折损费用赔偿应受重视。车辆强烈碰撞后,除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考虑“车辆损失贬值补偿”索赔。尽管这不属于传统保险责任,但多数司法机构在双方磋商或法律解决纷争时,会支持这一请求。

车辆折旧费用多数情况下不被保险公司理赔。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仅补偿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折旧非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多不赔偿,需事故双方及被撞车辆所有人自行协商处理。

一般情况下,新购车遭遇他人恶意碰撞且对方全责时,受损车辆有权要求折旧赔偿,但须通过法院诉讼实现。新车一年内可申请,但诉讼可能复杂,且部分地区不支持折旧赔偿。折损费用可纳入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超出部分需自付。须经法律支持及相关鉴定确认后,完善计算。新车折旧年限为五年,残值率5%。

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时,通常不包括折旧费用的补偿。折旧是购车后的自然消耗,不应视为交通事故的额外负担。如果对方车辆因事故无法继续使用,应赔偿合理的交通费用。若对方车辆为运营车辆,因事故导致运营损失,应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赔偿营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