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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到期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4.12.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60人
律师解析:
在债权尚未到期之前,需即行权益转让的情况往往相对较为独特并且范围也相当有限。
具体体现如下几种常见情况:首先是针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以及与其相关的从属权利的问题上,如果存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却未能适时提出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必然会产生重大限制作用;
其次是当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及其从属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即将期满之际,若是债务人对此怠于行使自身权利,那么这同样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
最后,当债务人面临破产困境时,如果不能够及时行使自身权利,很有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然而,总的来说,在债权尚未到期之前,即行权益转让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确实存在以上所述的特殊情况,而且这些情况必须要能够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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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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