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行
监视居住的期间内,是否能够与亲朋好友见面,需要依据特定的情况作出判断。
通常情况下,享受此项特殊待遇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擅自与除执行机构以外的人员进行交流和接触。
但是,此处所指的“他人”并不涵盖辩护律师。
若是与亲朋好友的见面过程并未对案件的调查取证、
起诉以及审判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而且已经获得了执行机关的正式批准,那么这种要求就很可能得到许可。
然而,如果会面活动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引发
串供、毁坏
证据或其他妨碍司法进程的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请求将不会获准通过。
总而言之,虽然在某一时刻无法完全否定监视居住期间与亲朋好友相见的可能性,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以及对各种相关因素展开全面细致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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