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原告在行使
代位求偿权之诉时,需符合以下几个首要和基本的要素条件:
首先,该项债权必须是合法的、确实存在并且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债权与
债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无虞的,而且已经到了应当进行履行义务的恰当时间点;
其次,被执行主体需要表现出怠于行使其手中已经到期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这可视为其明知有权利可以主张但未能积极采取行动;
再次,当该被执行主体的权益被故意忽视或故意放弃至确认影响了
债权人利益的程度之时,原告即可行使此项权利;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诉主体所拥有的权益并非为其独享权益,例如源于扶助、
抚养、
赡养以及
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则此类权益将无法通过代位求偿权来予以主张。
总而言之,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原告方能依法享有并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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