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院实施的
强制执行程序确实有可能引起诸多异议。
若当事方对
强制执行的流程涉嫌违规操作、所执行的具体对象存有争议或者施用的执行手段欠妥当等等,都拥有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
具体举例来说,若案件外的相关利益方认为
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应该划归自己所有,而并非
执行申请人,那么他们便可以通过提出
执行异议来捍卫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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