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相关事项,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应当在所涉判决或裁定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若存在《民事诉讼法》公文中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以及第十三项所列举的特殊情况,则应从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况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而对于由人
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如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并认为需要再次审理的话,必须提交至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仔细研讨与决策。
同样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的话,理论上均具有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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