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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开庭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4.10.31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299人
律师解析:
诉讼参与者因合理原因而无法如期出席法庭审理,例如突发性的身体不适或遭受无法预料的天灾人祸导致不能够准时出席。
又或者在案件开庭之前,突然出现了极为关键的新证据,这就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进行搜集与整理。
有时候,证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按照预定的时间出庭作证,并且他所提供的证词对于整个案件的判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除此之外,倘若某一方的诉讼参与者提出回避请求,那么在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之前,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开庭日期的推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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