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遭受
驳回起诉的情况之后,特定情况下仍然存在再次进行
起诉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取决于驳回的原因是否属于程序性瑕疵或者
管辖权争议等方面。
若能对这些问题加以修正并确保符合法定的
起诉条件,那么便有可能再次发起
诉讼。
然而,倘若驳回的原因在于不满足起诉的实质要件,如缺乏明确的被告或具体的
诉讼请求等,那么在这些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再次提起诉讼很可能依然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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