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初次
伤残评估之结果存在异议者,通常可以采取申请重新评估(亦可称之为二次鉴定)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关于重新评估的具体日期,这主要取决于申请主体所面临的实际情况。
大多情况下,应在收到初次伤残评鉴结论之日起的一定期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以便进行重新评估。
同时,申请重新评估时需提供充足且正当的理由,例如:
评鉴程序不合法、评鉴依据不充分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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