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形之下,法院要求由
申请执行者预先支付
执行费用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常来说,执行费用应由
被执行人承担,然而在
执行程序启动之初,可能会出现需要申请执行者先行垫付的情况。
此举是为了
保证执行程序得以妥善启动作以及流畅推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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