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
熊康,现任律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武汉大学,双学位,先后在大型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任职近百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仲裁、诉讼案件近500件。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投资返还纠纷)、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 先后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几百起,获得客户高度好评与信赖! 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案情研判、证据分析经验丰富,庭审反应迅速,多年执业经验练就了扎实的辩论功底,勤勉敬业,以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坚守公平正义之底线。 部分代表性案件: 【民间借贷类案例】 650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欠款人已经失信限高,通过律师调查,查询到他隐形财产线索,后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获得部分清偿。 【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例】 1、买卖合同纠纷:标的1650,买方购买机械设备,预付一半货款,后因为生意失败,不想再添置设备,收货时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货,买方起诉生产厂家要求退款并承担违约金合计1900余万,卖家委托后,代理人随即提起反诉要求买方付款提货,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到400多万资金,后通过质量鉴定,最后买家败诉,法院判决买方付款提货。因买家已经无付款能力,后经执行和解,最后买家不仅未退回款项,也未提走货物,反而还损失400余万。 2、工程玻璃幕墙供应及安装合同纠纷:标的240 余万,客户向项目供应幕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有包安装的内容,合同约定管辖在甲方所在地(上海),项目在武汉,客户委托后,代理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专属管辖为由,在武汉起诉,最后通过查封建设单位的债权,帮助客户执行回款。 【其它胜诉案例】 1、继承纠纷:爷爷死亡后,未办理继承,父亲又死亡,爷爷生前留有医嘱,但是遗嘱内容表述不清晰,且有部分财产安排属于无权处理,最后孙子与奶奶发生继承纠纷。最后通过律师依法分析,双方达成调解。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违法层层转包,转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最后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最后获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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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后,执法机构应立刻解除对相关人员的监视居住措施。被监视居住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或辩护律师都有权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一般来说,并不需要特定的证明材料,执法机构会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处理。不过,可能需要被监视居住者积极配合完成一系列相关的解除手续和文件签署工作。

当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后,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深入调查,那就必须马上解除相关人员的监视居住权益,并按照法律规定将强制措施转换为其他形式。要是案件的调查工作已经结束了,那就得赶紧做出处理决定。另外,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也要及时告诉被监视居住的人和相关单位。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强制措施,各有其适用条件和期限。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但尚未达到逮捕标准,原措施应解除或转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根据案件情况,可能会将强制措施转换为监视居住以继续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涉案人员被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后,手机的返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警方的实际需求。如果涉案人员的手机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或者警方不再需要该手机中的信息,那么警方应当及时将手机归还给涉案人员。这样既可以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天,执行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对是否延长进行评估。决定后,执行机构将发送解除或变更通知。如果决定解除,应当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