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并不等同于始终在家中进行;
监外执行,即对于被宣告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而言,由于其出现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特殊境况,使得他们无法适应于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构内所需要承受的
刑事处罚,因而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暂时性地不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的一种灵活执行方式。
这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执行场所,可能会集中在罪犯的长期居住地,但也有可能选择其他的专门场所,这其中的具体安排,将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
法规制度来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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