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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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审判的时候,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意味着,要是检察院或者自诉人上诉,这个原则就不适用了。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在适用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当检察机关抗诉或自诉人上诉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受限制。此外,如果在原审判决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且原判刑罚明显较轻,需要依法改判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也不受限制。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平衡。在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决。因此,在实践中,需要谨慎合理地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以避免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检察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适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影响对其他未上诉同案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原判认定的罪名正确,但量刑偏轻或漏判附加刑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补加附加刑。

在审判过程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适用于被告人自行上诉的情况,包括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以及近亲属。然而,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时则不适用该原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只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仍然有效。

仅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原则经常会被使用,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适用该原则。不过,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自行上诉的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