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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59人
律师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犯罪分子,由于身患重病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而暂时脱离监狱监管;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分子;
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若将其留在监狱中则会对其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其实施暂予监外执行,以确保其生命安全并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的罪犯,或者存在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则不宜进行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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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 更多>>
夏天奇律师

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

夏天奇律师,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案件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立足当事人利益,以敬业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完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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