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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27 标签: 涉外专长 涉外婚姻 阅读:1174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针对性地对涉及涉外婚姻的案件管辖问题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
然而,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时,我们通常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涉及到涉外婚姻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婚姻缔结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被告在我国境内无固定居所,而原告在我国境内拥有合法住所,那么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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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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