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常规操作,仓储协议中的条款主要涉及到仓储物的详细信息,例如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以及储存地点等,而关于仓储期限以及仓储所需花费的具体金额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必须提醒的是,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在仓储协议中加入那些与仓储业务本身并无直接关联的条款,如
买卖合同中所包含的交易条件或者
借贷合同中的还款方式等等。
除此之外,在起草仓储协议时还应避免涉及到与保管方及存储方的合法实体性地位无关的内容,比如说其他与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的
权利和义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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