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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期限是多少天解除

时间:2024.09.20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35人
律师解析:
关于诉前保全,其法定时限通常为三十天。
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若申请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启动诉讼程序申请仲裁,那么应该由法院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造成过分侵害,同样也是为了督促申请人尽快采取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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