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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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绑架罪进行立法层面的认定时,判断其是否既遂通常以绑架者是否成功地劫持了受害者并加以有效控制为依据。在现实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并在事实上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哪怕还没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也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这个判断的价值核心在于,绑架罪主要侵犯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一旦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实质性控制,犯罪行为就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绑架筹备阶段因受害者抵抗或及时援救而失败,未能实现对受害者的控制。 (2)犯罪分子虽绑架成功,但突发情况使其未能实施非法索财或恐吓等侵害行为,因时间不足而未能得逞。

绑架罪既遂认定: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及自由权益,对象不限于特定人群。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经营者等。行为包括暴力、威胁、麻醉等。主体为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动机为勒索或要挟。满足这四个条件即构成绑架罪既遂,即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所有要素。

绑架罪未遂的构成要素有:行为人已实施绑架行为,但因意志外原因未达目的,如受害者反抗或警方及时干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未遂的绑架罪,可参照已遂罪行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尽管绑架未遂,行为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处罚可酌情减轻。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无法反抗,非法绑缚并带离原居住地或工作场所,置于其直接控制下,使受害人丧失行动自由。此行为须有勒索财产的明确意图,意图是否达成不影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