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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26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过失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注重主观方面,法定行为人需具备挪用的故意,明确意识到自身正在非法利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存在将本单位资金非法用于他处或借予他人的意图,而过失的情形并不包含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法律解释,挪用资金罪是针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主体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或将其借贷给他人;
若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逾期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期限,但数额较大并已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则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过失并不足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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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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