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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罪名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要构成挪用资金犯罪,通常应当具备如下几个要件:在该案中,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转移了属于其所在公司所有的资金,将这些资金供自己肆意支配或是提供给了他人作借款用途
在此所称的“挪用”不仅包括将大额资金非法挪作他用以谋求私人利益,也涵盖了尽管未超出三个月租赁期限,但数额巨大且被用于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情形。
例如,假设有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的资金投入股市进行投机获利,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可能会触犯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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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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