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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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企中,经常有人把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搞混。挪用资金罪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员工; 2. 主观上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还擅自挪用; 3. 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给个人或借给他人,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且三个月未还,或者金额较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4. 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要求两人以上有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认定共犯需考虑共同犯罪意图、行为协同及对犯罪完成的贡献。若被告人与主犯有共同意图和协同行动,并对犯罪完成起决定性作用,则可视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多次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涉及挪用次数、每次金额、持续时间和返还情况等因素。即便每次挪用金额较小,若累积数额较大或用于非法活动、盈利目的等严重情节,也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综合评估这些因素是判断犯罪数额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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