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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9.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56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特殊资金应被视为公共财产
首先,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拥有的全部资金;
其次,包括这些单位在管理、使用或运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资产;
再次,涉及到救灾、抗险、防洪、优抚、扶贫、移居以及救助等公益用途的专项资金;
最后,那些可明确认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集体所持有的资金;
以及,那些可以明确认定为具有特殊性质的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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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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