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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是否审查投保人资质

时间:2024.09.13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825人
律师解析:
一、拥有自主签署合同的法定权力;
二、具备实施合同条款所需的各方面实力,涵盖专业资质、技术技能水平以及资金、器材配备等硬件设施状况,同时还需具备优秀的决策与组织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充足的相关从业人员储备;
三、确保自身未曾受到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停业令、投标资格被剥夺、资产被政府监管机构接管或冻结,亦无破产之虞;
四、近三年期间内,未曾有过欺诈手段获取招标项目中标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不良记录;
五、符合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格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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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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