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无商业保险也不必担忧
赔偿事宜。
在选择搭乘飞机作为出行方式
并购得机票之际,便已与航空公司缔结了合法有效的消费契约关系,若期间出现任何意外情况,航空公司有责任对乘客进行必要的赔偿补偿。
然而,关于个人购买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性质为自愿投保行为,与人寿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人身险并非同一
类别,两者间的赔付并不存在相互抵销的可能。
此外,责任险通常由财产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而人身险则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二者在业务范畴上并无重叠之处,故一旦发生风险事故,理应各自按照
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
赔偿处理。
倘若乘客同时投保了其他与人身险相关的险种,那么保险公司亦将依据这些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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