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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否包含物品

时间:2024.09.1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显著的区别:
首先,前者的个人主观动机主要体现为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后者的主观动机会更加单一地指向对公司财物的非法控制;
其次,两者所针对的犯罪客体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通常是单位的财产权利,既涵盖了公司的资金也涉及到了相关的物资;
然而,挪用资金罪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集中在公司的货币资源上;
除此之外,两种罪行的重点领域也有所区别。
职务侵占罪往往更加侧重于他人的财产享有权、使用权限以及收益权的损害,并且这种侵害进而影响或者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相比之下,挪用资金罪主要直接破坏了公司在处分财产中的主体地位;
再来看看犯罪方法层面上的不同之处,在客观策略上实施挪用资金罪时,行为人会借助于自身职权所带来的便利,非法挪用公司的财产。
尽管他们可能有归还的意愿,但是通常不会采用更改财务记录、冒充他人身份进行取款等隐蔽且虚假的手段。
然而,由于每种职务都有其独特的犯罪条件,因此行为人的个体差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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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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