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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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案件中,存在着未能成功实施(即未遂)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具体来说,“容留他人吸毒”这一刑事犯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该行为是行为人出于主动意愿提供,还是在吸毒人员提出要求或者自行前来之时被动提供,都构成此项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因为这种罪行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后,犯罪就既遂了。要注意的是,容留他人吸毒对社会危害极大,所以一旦实施了容留行为,不管吸毒行为是否真的发生,都得承担刑责。

在法律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因为这个罪名属于行为犯罪,只要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犯罪既遂。比如说,有人提供了场地让别人准备吸毒,但还没开始吸,也会被认定为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依法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严厉惩治,且还须承担罚金的附加责任。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对未被判定有罪的“容留他人吸毒”这项不法行为的量刑准则为法定罚款金额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两项刑罚措施的结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依法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严厉惩治,且还须承担罚金的附加责任。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对未被判定有罪的“容留他人吸毒”这项不法行为的量刑准则为法定罚款金额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两项刑罚措施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