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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主观默许”如何认定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在处理受贿罪中的“主观默许”认定问题时,往往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公职人员意识到他人赠予财务的原因主要源于自己的职务职责,尽管并未明确表达接收此类财务的态度,但通过不作为或暗示性言辞来表明此种认同,又或是在事后对已接受财务的事实承认并接受,那么他们的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存在主观默许之倾向。
当然,在做出这样的判断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言行举止、双方的人际关系、财物所具有的属性以及数量等等因素。
例如,如果一个公职人员频繁地接受他人赠送的财务而从未拒绝过,或者在执行公务期间为送礼者提供了显然超出常规、不符合常理的便利条件,这些现象都有可能被视为存在主观默许受贿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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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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