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处理
受贿罪中的“主观默许”认定问题时,往往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若
公职人员意识到他人
赠予财务的原因主要源于自己的职务职责,尽管并未明确表达接收此类财务的态度,但通过不作为或暗示性言辞来表明此种认同,又或是在事后对已接受财务的事实承认并接受,那么他们的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存在主观默许之倾向。
当然,在做出这样的判断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言行举止、双方的人际关系、财物所具有的属性以及数量等等因素。
例如,如果一个公职人员频繁地接受他人赠送的财务而从未拒绝过,或者在
执行公务期间为送礼者提供了显然超出常规、不符合常理的便利条件,这些现象都有可能被视为存在主观默许受贿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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