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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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诈骗案中,会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其具体行为和参与程度。如果会计明知是非法集资,还积极协助编造虚假报告、掩盖资金流向等,就会被认定为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会计并不知情,只是按照常规职责工作,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人的责任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集资人在整个非法吸存活动中承担了主要责任或积极推动,那么他将面临较重的刑罚,比如有期徒刑和罚款。然而,如果集资人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那么他可能会被视为从犯,根据法律可以减轻、免除或从轻判刑。在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主观恶意、投案自首等情节。

非法集资会计有可能有责任,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会计也参与到非法集资的过程当中,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的。非法集资会计有责任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从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从犯的量刑要比主犯轻,根据从犯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如果作用非常小,是有可能会免除处罚的,胁从犯被免除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

中间人不一定在整个非法集资案件当中对所有的操作情节都是不知情的,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责任当中要看其起到的具体作用才能决定的,应根据中间人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