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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伪造的认定有几种

时间:2024.09.09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造假行为,我们可以依据以下几种具体情况来进行识别和判断:
首先,当事人有意识地窜改、增添或者削减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使得这些证据无法反映出实际发生的事件真相;
其次,当事人蓄意造虚假的证据材料,例如伪造合同、虚假文件等等;
最后,当事人在提交真实的证据文档时,刻意进行恶意篡改,以此误导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正确理解。
总的来说,只要是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故意改变或者制造证据,从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干扰,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造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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